一個強大、獨立且有效的董事會對企業管治架構的運作至關重要。
董事會領導及向管理層提供見解,亦會參考管理層之建議制定策略及釐定風險偏好,並按議定業務目標監察業務進度。
董事會透過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內部及外聘審核,以及受託人及證監會之監察達致制約與平衡,從而監察管理層。
董事會現時有12名成員,包括兩名執行董事(即行政總裁及首席財務總裁)、一名非執行董事,及九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請按此參閱我們董事會成員之履歷。
董事會由董事委員會於特定範疇提供協助,董事委員會成員均具備適當之專業技能及經驗,以履行於其範疇所需的職能。
姓名 | 董事會 | 審核及風險管理委員會 | 財務及投資委員會 | 提名委員會 | 薪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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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非執行董事 | |||||
聶雅倫 | C | M | C | C | |
包貝利 | M | M | M | ||
蒲敬思 | M | M | M | ||
陳耀昌 | M | M | M | ||
顧佳琳 | M | M | |||
歐敦勤 | M | M | M | ||
裴布雷 | M | M | C | ||
陳寶莉 | M | M | M | ||
吳麗莎 | M | C | |||
非執行董事 | |||||
紀達夫 | M | M | |||
執行董事 | |||||
王國龍(行政總裁) | M | M | M | ||
黃國祥(首席財務總裁) | M | M |
C: 主席/委員會主席
M: 委員
實發體育的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不單圍繞性別、種族或年齡,更同時涵蓋與實發體育長遠成功相關且發揮關鍵作用的業務經驗、技能及專業知識。一個均衡及多元化的董事會可提供多角度的觀點,有助於討論和作出重要決策,令意見更持平。董事會在提名委員會的協助下,每年檢討實發體育的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並監察邁向多元化的進展。
請按此參閱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
董事會的12名現任成員當中有9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中,董事會及所有董事委員會均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財務及投資委員會與提名委員會中均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
管理人之企業管治政策特別規定:
獨立非執行董事於獲委任前、每年度及出現任何其他須重新考量的情況時,均須接受對其獨立性進行評估。
我們評估各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乃按照管理人之企業管治政策所載的獨立性準則進行,該準則以上市規則的獨立性指引為標準。
我們在處理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性的事宜時,亦會參考主要投票顧問的投票建議╱指引。
聶雅倫
王國龍(行政總裁)
黃國祥(首席財務總裁)
紀達夫
包貝利
蒲敬思
陳耀昌
顧佳琳
歐敦勤
裴布雷
陳寶莉
吳麗莎
董事會向董事委員會授權執行指定職能,並將日常營運授權予由行政總裁所帶領之管理團隊執行,惟以下對實發體育起關鍵作用的事項則特別保留予董事會作全體審議:
董事會可(根據提名委員會之建議):
董事須就其本身之重新委任放棄投票。
基金單位持有人亦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重新委任或罷免任何董事:
待該普通決議案獲通過後,受託人及管理人須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落實有關董事之委任、重新委任或罷免。
管理人之組織章程細則規定:
管理人之企業管治政策進一步規定三分之一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須於每屆周年大會上輪值退任。
管理人認為保持業務的持續性及高級管理層的穩定性更能使實發體育長遠獲益,故執行董事毋須於周年大會上輪值退任。我們的董事會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絕大多數,彼等可行使集體權力(而基金單位持有人於信託契約下亦擁有相同權力)罷免頑拗的執行董事,從而抗衡職權過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