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規定實發體育須每年舉行一次基金單位持有人周年大會,而信託契約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亦規定實發體育須在若干特定情況下舉行基金單位持有人之其他(或特別)大會。
以下人士可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
召開周年大會或其他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的通告將根據信託契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寄發予基金單位持有人。一般而言,兩名或以上合共登記持有不少於10%已發行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即達到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處理事項所需之法定人數,惟就通過特別決議案而言,有關基金單位持有人須持有不少於25%已發行基金單位方達到大會所需之法定人數。
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及信託契約,任何於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均須以投票方式表決,惟(在信託契約准許及獲證監會授出豁免的情況下)大會主席可基於誠信原則決定容許純粹關於程序及行政事項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惟前提是該事項(i)並無載於大會議程或任何致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補充通函內;及(ii)涉及大會主席履行維持大會秩序及╱或容許大會事務妥善有效地處理的職責,且容許所有基金單位持有人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
基金單位持有人可提呈有關委任、重新委任或罷免董事之建議。有關基金單位持有人提出該建議之程序詳情,請參閱企業管治架構「董事之委任、罷免及重新委任-經由基金單位持有人」一段。